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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印發最新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7月1日起施行
近日,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發布《山東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為進一步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保障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和維修,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山東省民政廳、山東省財政廳聯合制定了《山東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截至2019年底,全省維修資金賬面余額約857.42億元,累計使用金額約28.66億元,其中2015-2019年使用金額達到19.32億元,占維修資金制度實施以來使用總額的67.41%,在保障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正常使用和房屋使用安全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辦法》主要內容
(一)關于《辦法》的適用范圍。維修資金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按照本辦法規定交存維修資金。
(二)關于《辦法》的職責分工。《辦法》明確,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負責對全省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設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維修資金收支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
(三)關于維修資金的交存和使用。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住宅交付手續前交存首期維修資金,建設單位應當與業主在購房合同中約定業主按相關規定交存維修資金,并督促業主交存。出售公有住房應從售房款中提取維修資金,業主按照建筑面積交存維修資金。維修資金的使用分為計劃使用、一般使用和應急使用,計劃使用和一般使用經業主表決同意后組織實施維修,應急使用經現場查驗后組織實施維修,維修完畢后進行公示。維修資金可按照計劃使用程序,用于購買電梯維修更新改造有關保險。
(四)關于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維修資金應當建立公示和查詢制度,接受業主查詢。維修資金可按國家有關規定用于定期組合存款等,確保資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增值收益定期分配。維修資金管理情況應定期開展財務審計,公開審計結果,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省、設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加強維修資金歸集、使用、增值等工作的監督管理,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組織維修資金檢查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