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齊魯交通發展集團“拖欠勞動報酬”遭保潔員起訴
新視聽濟南訊 日前,齊魯交通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簡稱“齊魯交通發展集團”)濱州分公司因“拖欠勞動報酬”拒不支付保潔員最低工資差額和防暑降溫費,被訴上法庭后,該公司卻表示兩者之間“從未形成勞動關系,沒有義務支付經濟補償金”,被法院判決敗訴。
7月10日,法院審判系統披露的文件顯示,楊東平(化名)2004年9月進入205國道管理處工作,崗位為保潔員。楊東平銀行流水顯示,2013年3月至2016年5月齊魯交通發展集團濱州分公司向其發放工資共計21788元,平均月薪僅550元。
楊東平表示,2016年5月齊魯交通發展集團濱州分公司口頭通知他不用上班,“在家等通知”。因拖欠勞動報酬和防暑降溫費并拒不發放,楊東平遂將齊魯交通發展集團濱州分公司訴上法庭。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楊東平與205國道管理處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因2015年5月組建齊魯交通發展集團,205國道管理處的資產移交齊魯交通發展集團,楊東平與205國道管理處之間的勞動合同由齊魯交通發展集團繼續履行。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從楊東平提交的工資證明來看,齊魯交通發展集團向楊東平支付的2013年3月至2016年5月期間工資報酬未達到最低工資標準,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齊魯交通發展集團應依法為楊東平補足工資差額。”一審法院認為,2013年3月至2016年5月期間,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楊東平該期間工資應為51140元,齊魯交通發展集團已向楊東平發放該期間的工資僅21788元,故齊魯交通發展集團應支付楊東平工資差額29352元。
此外,根據山東省“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相關文件,齊魯交通發展集團應當支付楊東平防暑降溫費共計4720元。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齊魯交通發展集團濱州分公司十日內支付楊東平工資差額29352元和防暑降溫費4720元,案件受理費由被告齊魯交通發展集團濱州分公司負擔。
“我提交的工資表和銀行流水單證明,齊魯交通發展集團發放的工資嚴重違法,明顯低于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 楊東平表示,他在205國道管理處工作十多年后因齊魯交通發展集團的原因導致其無法工作,法院沒有判決給他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是錯誤的,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這十多年中我沒有犯錯誤,為何沒有經濟補償金?且十多年來每月工資只有400元左右,齊魯交通發展集團從來沒有發放過一次防暑降溫費。”楊東平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對此,齊魯交通發展集團濱州分公司表示該公司與楊東平之間從未形成勞動關系,楊東平沒有在齊魯交通發展集團工作,更不存在因該公司的原因無法工作的問題,該公司沒有義務給楊東平支付經濟補償金。
“我公司未足額支付勞務費(最低工資差額和防暑降溫費)的違法事實訴訟時效已屆滿,楊東平喪失勝訴權,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駁回楊東平的訴求。” 齊魯交通發展集團濱州分公司也提起上訴,主張該公司與楊東平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對此,二審法院審理認為,一審法院認定楊東平與205國道管理處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對齊魯交通發展集團濱州分公司關于該公司與楊東平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的主張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齊魯交通發展集團濱州分公司支付楊東平最低工資差額29352元和防暑降溫費4720元,事實及法律依據充分。二審法院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